《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企业、在光明区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地应满足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3.申请主体须与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内公办本科层次及以上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4.申请主体须制定并实施实习计划,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为实习学生配备实习导师;
5.申请主体在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吸纳30名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在本单位稳定就业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3个月以上;
6.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7.依据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