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1.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组织辖区内的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2.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3.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
4.区人力资源局结合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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