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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11月 1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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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技工(职业)院校已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二)技工(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毕业生;(三)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光明区就业(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时间在2023年8月30日(不含)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准),在光明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光明区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