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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11月 1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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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100万元以上的单个或成套资产、设备购置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适合批量打包实施且打包后总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等。
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在特定行业领域对区政府投资有具体部署的,按其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