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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管理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5年 12月 30日    信息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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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管理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8日

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危险边坡,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

  本规程所称危险边坡是指较不稳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边坡,包括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建筑边坡。

  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引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经调查认定与地质作用有关的自然斜坡。

  建筑边坡是指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

  第三条 危险边坡防治包括危险边坡的预防、治理、管养维护、应急。

  (一)预防。包括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巡查、危险性评价、监测、宣传、培训、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治理。包括危险边坡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危险边坡配套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配套治理”)以及核销工作;

  (三)管养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治理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

  (四)应急。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危险边坡防治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组,该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具体防治工作由行业监管部门和主体责任单位负责。

  主体责任单位是指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等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城管、交通运输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行业领域内(不含市行业部门管理的)危险边坡排查、巡查、专业监测、危险性评价、治理立项、发放督促治理工作函、申请核销、应急调查、配合应急处置、督导管养维护、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等防治工作,做好防治管理档案更新工作,督促协调边坡主体责任单位、管养维护单位落实具体防治工作;

  (二)监督并落实行业所涉及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对辖区内属于市行业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道路(含高速公路)、公园、绿道、河道和水库范围内及其建设工程形成的边坡,要履行协调、督促等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市区联动机制,依职责共同做好危险边坡防治工作。

  部分无法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危险边坡,经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组牵头单位指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其管理设施所涉边坡的安全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危险边坡工程治理和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危险边坡防治职责,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自然斜坡(住建、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负责的除外)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二)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造成的危险边坡行业监管工作;办理危险边坡治理工程开工批复;负责对报建的危险边坡治理工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区发改部门。负责协调督促供电部门对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所造成的危险边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城市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做好城市轨道建设工程形成的危险边坡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的危险边坡治理项目的立项、概算等审批工作,下达资金计划。

  (四)区水务部门。负责水务建设工程造成的危险边坡行业监管工作。

  (五)区城管部门。负责公园、绿道范围内的危险边坡行业监管工作。

  (六)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成的危险边坡行业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边坡管养维护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结合区级财力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危险边坡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八)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危险边坡防治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危险边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部分无法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危险边坡的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危险边坡防治属地责任,具体包括危险边坡日常巡查、群测群防、树立警示牌、应急避险牌、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负责组织实施危险边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危险边坡管养维护工作;负责涉险警戒、建筑清拆、停用、空楼和受威胁范围内人员疏散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依职责做好或配合开展危险边坡防治工作。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危险边坡的日常巡查排查工作,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等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专业巡查工作,为预防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网格人员、监测预防责任人等开展危险边坡日常巡查工作,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和更新巡查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险情时,及时上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规程第七章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增危险边坡时,及时上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出具调查报告,明确隐患等级、防治措施和是否纳入台账管理,及时建立和更新防治管理档案,并结合专业技术单位意见,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需开展危险边坡治理的,应按本规程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专项治理

  第十条 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责任认定工作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如治理责任单位认定为企业或个人等非政府单位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依职责向企业或个人下发治理责任认定书,并督促其开展治理工作。建筑边坡治理责任认定工作由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如治理责任单位认定为企业或个人等非政府单位的,各行业监管部门就认定结果征求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组牵头单位意见,并督促其开展治理工作。企业或个人收到治理责任认定书后,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专项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关治理费用。

  经认定由区政府组织危险边坡工程治理的,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治理立项工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具体治理实施工作,治理相关费用由区政府承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区政府组织治理后,有权依法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治理费用。

  第十一条 治理责任单位可结合周边地形及景观,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景观设计,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治理。

  第十二条 对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规定需出具专项治理函的,由治理责任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申请办理专项治理函手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向治理责任单位出具专项治理函,并明确治理要点、时限等内容。对建筑边坡,各行业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做好治理工作。

  治理责任单位收到专项治理函后,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依法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施工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治理工程,并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治理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对专项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由相关审批部门依职责对专项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危险边坡工程治理完成后,由街道办事处和治理责任单位依职责协助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核销相关工作。

第五章配套治理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在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建设单位须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论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落实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用地红线内边坡的配套治理工程和经评估须治理的用地红线外边坡的配套治理工程。

  第十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涉及危险边坡配套治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配套工程有关设计及施工图纸与主体工程设计图纸一并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涉及危险边坡配套治理的,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备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上传至管理系统的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落实配套治理工程。区住建、水务、交通、城管等行业监管部门应依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配套治理工程,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对配套治理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对在区住建部门报建的项目且须落实配套治理工程的,由建设单位将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

  对其他建设项目且须落实配套治理工程的,水务、交通、城管等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依职责加强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管,确保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保障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并承担相关治理维护费用。

  对拒不配合落实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的,由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形成危险边坡的,区执法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并督促违法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管养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危险边坡完成治理后,管养维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管养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区政府组织治理的危险边坡专项治理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已纳管道路边坡工程的管养维护工作,其他未纳管的道路边坡工程按《光明区未纳管道路管养方案》执行。市水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程由水务部门负责管养维护。其他专项治理工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养维护,费用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由企业或个人开展的治理工程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配套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配套治理工程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各行业监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督导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落实配套治理工程管养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养维护责任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维护管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养维护责任单位参照《光明区地质灾害(隐患)和危险建筑边坡维护管理工作指南》开展日常维护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七章应急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公布施行本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死亡小型(含Ⅳ级)的危险边坡灾险情时,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开展警戒、疏散受威胁群众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出具灾害类型认定意见,行业监管部门或有关责任单位委托技术单位出具防治方案,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并督促主体责任单位落实应急抢险工作。

  发生有人员死亡小型(Ⅳ级)危险边坡灾险情时,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发生Ⅲ级及以上危险边坡灾险情时,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抢险有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堆填土坡、堆填土及基坑防治不适用本规程。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属于地质灾害管理范畴,不适用本规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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