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1月10日印发,2020年1月20日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馈,反馈方式如下:
1、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夏二路商会大厦1225室,邮编:518107,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8821405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csglfzk@szgm.gov.cn,邮件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业务咨询:李工,联系电话:88214055。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