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适用、审核、审批、监管行为,做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审核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接得住、接得好,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审批经验,修订《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强区放权”情况
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要求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至各区。2017年11月15日,光明区《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明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职权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做好承接。2018年6月14日,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市规土委)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由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承接未出让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等4项事权。2018年8月13日,规划土地监察局领取“强区放权”事项专用章。
(二)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现状
光明区《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指出2018年11月29日之前为承接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继续根据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2日印发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工作。目前,规划土地监察局已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制定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而《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规定》于2018年11月30日废止,所以急需制定新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审核、审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与指导。
二、《实施办法》制定目标
1、明确各部门职能,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职责体系,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共管的工作机制。
2、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3、规范光明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优化资源配置。
三、《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深圳市其他各区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规定及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办法》于2018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第一次通过OA系统向光明区各政府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于2018年11月20日到12月4日通过光明政府在线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2019年7月31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我局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并于8月2日至8月8日第二次通过OA系统向光明区各政府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依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8月16日通过OA系统向光明区司法局提起合法性审查,光明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提出10条意见,建议均已采纳。10月14日,我局召开会前协调会,与各政府职能部门再次协调沟通,现已沟通完毕。
四、《实施办法》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行为和临时建设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名词解释
“已出让国有土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行政划拨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已核发控制范围线的用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
六、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正文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适用条件、机构职能、期限延期、法律责任和附则,以及附件《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总则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光明行政区域内土地上的临时用地行为和临时建设行为。
3、定义。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建筑是指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管理原则。对光明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管理实行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二)适用条件
1、行政许可强制性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光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行为,必须依法经过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
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1)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人应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2)抢险救灾临时占用林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不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除已出让用地范围内为该用地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外,临时建设必须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申请并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临时用地的用途。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四种临时用地用途,分别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实施办法》严格限制临时建筑使用功能,(1)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2)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3)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4)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3、临时用地应符合的条件。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1)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2)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3)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4)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5)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按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三)机构职能
1、临时用地审批机构。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报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批。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临时用地后,区政府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核发批复,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向临时用地申请人核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核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2、临时建筑审批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为本行政区内临时建筑审批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临时建筑的申请。
3、协助部门。光明区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临时用地有关规划、用地权属、环保、消防、交通、安全、设计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核临时用地提出征询意见时,在《实施办法》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
4、(1)领导小组规定。成立光明区临时用地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光明区分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领导担任。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区水务部门、区农业部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部门、区土地储备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2)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规定。
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临时用地审批一般由分管区领导签批。对情况复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在征得区领导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相关分管领导参会,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参加联席会议的,由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分管领导参加并主持。
(四)期限、延期
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期限。临时用地的用途就是《临时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临时用地延期。提出延期申请的期限:(1)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2)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原林业用地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3、申请延期材料。(1)延期申请书;(2)《临时用地合同》;(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延期期限。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5、不予延期情形。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延期:(1)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的,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2)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3)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4)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或国家安全的;(5)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6、临时建筑的期限。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未出让国有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期限;已出让用地上临时建筑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违反法律责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时的处理规定及应承担的责任。
2、土地管理违反法律责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时的处理规定及应承担的责任。
3、以非法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有效期。规定《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为3年。
(七)《工作规程》重点内容解读
《工作规程》共四章三十六条,包括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临时用地收回和监督管理。
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
1、申请人。临时用地使用人为申请主体。
2、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此条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请主体资料、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平面图、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特殊情形下还应提交的其他特定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3)申请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应一并提交市、区政府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4)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在审批前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的书面确认文件;
(5)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6)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一并提交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制的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7)申请用地原则上现状应为空地,现状不是空地的,还应提供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手续的执法结果和区政府同意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证明材料;
(8)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或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3、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核。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部门发函征询用地权属等意见,并根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决定是否需向其他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4、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报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临时用地后,区政府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核发批复,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向临时用地申请人核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临时用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我市地价测算有关规定计收。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的临时用地项目,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费按前款规定的50%计收。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还需预交土地复垦费;占用耕地的,需交耕地占用税。
6、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一)临时使用未出让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二)临时使用土地与青苗均未补偿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缴清需缴纳的临时用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后,持缴款凭证才能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无需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时无需提供临时用地使用费缴款凭证。
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
1、临时建筑申请材料。此条规定了申请临时建筑需提交的基础材料:申请表、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临时建筑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用地现场和周边实景照片和临时建筑设计图。特殊情形下还应提交的其他特定材料:属于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还需要提供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生产急需的书面材料。
2、临时建筑申请受理、审核。临时建筑申请人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收到临时建筑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临时建筑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临时建筑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三十日内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临时建筑审批期限。
3、临时建筑的审批。临时建筑申请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批通过。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不符临时建筑规定的,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通过审批后,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领取《深圳市光明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5、临时建筑的结构规定。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临时用地收回
1、到期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向临时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并函告原土地管理单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库准备工作。
2、提前收回规定。(1)临时用地单位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清场规定。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收回临时用地,或临时用地单位主动退出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完成清场工作后,交回土地。
4、清场要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完成清场工作:
(一)清理地表所有建(构)筑物、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
(二)平整土地;
(三)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复绿或复垦;
临时用地单位未按要求清理地表所有建(构)筑物、废弃物及生产垃圾的,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向申请人发出督促拆除或清理通知,申请人仍未拆除或清理的,查违部门依法查处。
监督管理
1、临时用地批后监管主体。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2、台账管理制度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定期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情况抄送至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3、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的监管责任。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临时建筑工程进行开工备案,并对临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建筑消防进行监管。
4、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已建成临时建筑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
5、街道办事处监管责任。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及临时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履行日常安全监督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禁止行为。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场地或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临时建筑须按申请用途使用,禁止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7、悬挂标志牌制度规定。
(1)临时用地标志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临时用地标志牌,标志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监制并监管。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2)临时建筑标志牌。临时建筑施工期间应在现场显著位置标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建成使用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标志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监制并监管。
七、新旧规定对比
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颁布《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机构,该原《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为两年。现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已承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等职责,所以急需制定新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规定,以在原《暂行办法》失效后,为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审批、管理等行政工作、工作流程提供法律依据。
原《暂行办法》与本《实施办法》都是为了规范光明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适用、审批、监管而制定,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审批机构不同。
(1)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临时用地审批机构:根据土地性质、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两个审批组织、机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及因城市公共安全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规划国土地部门负责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审批。
(2)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临时建筑审批机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审批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3)《实施办法》规定临时用地实行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受理、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上报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批。与《暂行办法》相比,《实施办法》没有区分土地性质规定不同的临时用地审批机构,而是规定了统一的受理审核部门及审批机构。
(4)《实施办法》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临时建筑申请,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实施办法》扩大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临时建筑的审批范围,不仅限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二)临时用地申请条件差异。
《实施办法》第八条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应符合的条件与原《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必须符合的条件相比,内容更为丰富,并且是临时用地审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2)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三)临时用地用途不同。
《实施办法》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用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经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临时用途: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及城市公共安全。两者都规定了四种用途,但最后一种用途不一样。
(四)《实施办法》增加了不需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的规定。
《实施办法》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不需进行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的情形。原《暂行办法》规定没有类似规定,《实施办法》增加的此规定更符合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现状。
(五)《实施办法》增加了临时建筑使用功能限制的规定。
《实施办法》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了对临时建筑使用功能的限制:(1)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2)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3)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4)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只有具备上述使用功能之一,才能建设临时建筑。原《暂行办法》规定没有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六)《实施办法》删除了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规定了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中未规定拆除保证金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7)76号)第七条第(三)点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若由街道办开设专门账户收取保证金,不符合《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深财 ( 2000)46号 )关于开设账户的要求。 此外,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户和一个零余额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开设工会和党费账户,因此预算单位不可以开设专门账户收取保证金,所以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制度无操作性。
(七)《实施办法》增加了临时建筑期限及延期的规定。
《实施办法》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了临时建筑的期限及延期:未出让国有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期限;已出让用地上临时建筑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原《暂行办法》无此规定。
(八)《实施办法》增加了临时建筑结构及建设规定。
《实施办法》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工作规程》中增加了临时建筑的结构及建设要求: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明确临时建筑的结构及建设要求,既有利于申请人按要求建设,又有利于审批及其他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原《暂行办法》无此规定。
(九)《实施办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
原《暂行办法》针对申请土地性质的不同规定的不同的流程,并且都只粗略地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筑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流程。《实施办法》通过《工作规程》更为详细地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需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流程,并规定了特殊情形下,需提交的材料。如《工作规程》第二条第(1)至(5)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基础材料: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图;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第(6)至(13)项规定了特定情形下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6)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7)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8)申请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应一并提交市、区政府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9)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在审批前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的书面确认文件;(10)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11)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一并提交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制的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2)申请用地原则上现状应为空地,现状不是空地的,还应提供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手续的执法结果和区政府同意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证明材料;(13)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或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14)依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实施期限差异。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原《暂行办法》为暂行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而本《实施办法》为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