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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3年 10月 30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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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民办教育健康、稳步发展,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建立民办中小学校评估制度,在全省开展民办中小学校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举办者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在总结办学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和差距认真进行整改.要建立学年自评制度,并将学年自评报告书报办学审批机关和所在县(区、市)教育督导室。 

  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的督导,帮助和指导学校规范行为,监督、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三、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省民办中小学校等级督导评估管理办法及督导评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县(区)等级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管理办法和督导评估标准. 

  四、各民办中小学校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的基础上,凡自评结果达到等级民办中小学校标准要求的,可向教育督导部门逐级申报等级学校。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等级督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中小学校等级督导评估制度是以国家和省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按照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对申报等级的民办中小学校一定期限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及办学水平等进行考核评定的督导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民办学校等级划分 

  县(市、区)一级学校、市一级学校和广东省一级学校。 

  二、申报等级学校程序 

  (一) 校董会(或校务委员会)、学校在自评基础上,向县(市、区)、市教育督导室逐级申报县一级、市一级学校。 

  (二) 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审查同意后,向省教育督导室申报省一级学校(申报省一级的,需一式三份,县、市、省各一份)。 

  三、申报等级学校必备条件 

  (一) 办学手续完备,并依法领取《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 

  (二) 从领取到《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办学年限满三周年; 

  (三) 有两届毕业生; 

  (四) 符合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中的有关要求; 

  (五) 申报市一级的学校原则上需评上县一级学校一年以上,申报省一级的学校,原则上需评上市一级学校一年以上; 

  (六) 近两年没有教职工、学生犯罪,没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等级的评定 

  县(区)一级学校、市一级学校、省一级学校分别由县(区)、市、省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授予相应等级学校称号。 

  五、等级的复查 

  评上等级的学校从审批之日起,每三年复查一次,由评定的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 

  评估标准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和待遇;复查不合格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撤销其称号及享受的待遇,被撤销等级的学校,两周年后方可向审批机关申报恢复原等级检查。 

  六、奖励方法 

  评上等级的学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 经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适当提高学杂费; 

  (二) 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调动、职称评定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三) 原则上可免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单项评估; 

  (四) 由教育督导部门发给相应的牌子和证书。 

  七、罚 则 

  等级学校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其称号及其待遇: 

  (一) 在创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 

  (二) 评定后两年内招生严重滑坡,在校人数比评估时的在校生数减少30%以上; 

  (三) 拖欠教职工工资达2个月或以上; 

  (四) 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审批机关批准,抽逃资金的; 

  (五)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主要在学校或举办者;教职工、学生有犯罪行为的。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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