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领的条件,如: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深圳市光明区户籍的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发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机构
各街道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服务时间及交通路线等,如:受街道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名单(附后)
受理时间
请提供受理业务的工作时间,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光明区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 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
(五)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六)没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及有无失业金领取的证明;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果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八)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推荐就业承诺书;
(九)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十)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十一)残疾人应出示残疾人证或者办事处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十二)离异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十三)有房产的,需提供购房证明;租房的,要提供租房合同;
(十四)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的家庭情况调查证明;
(十五)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超生的提交交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十六)近半年银行存款流水记录复印件;
(十七)近半年家庭缴交水电费证明;
(十八)近半年家庭成员缴纳社保记录;
(十九)办事处查违办出具的有无违建的证明;
(二十)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范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范文(附后)
收费标准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领的收费标准:不收费
低保申请收入计算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的计算标准为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残疾人补助;
(四)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八)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九)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