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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日期:2018年 01月 25日    信息来源: 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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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新区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和《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新区户籍居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二)因患有重大疾病,对家庭经济造成沉重负担的;

  (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

  (四)家庭有长期患病者或在校学生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通过申请其他救助仍无法摆脱困境的。

  第四条  非新区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在光明新区辖区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申请前已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的以下困难人员:

  1. 非深圳户籍但持光明新区居住证的困难居民;

  2. 深圳户籍但非新区户籍的困难人员。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意外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造成生活困难,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条  实施新区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四)优先救助失独、伤残独、遵守计划生育家庭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每人(户)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由申请人在发生困难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同一事由一年内不予重复救助。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不按本办法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

  (五)新区社会建设局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  户籍居民的救助标准如下:

  (一)以下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视情况本年度一次性给予自费金额的30%,但金额总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1.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2. 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家庭;

  3. 家庭有长期患病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按当年自费医疗费用给予30%的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

  (三)因子女就读高中或国家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大中专院校,教育费用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学费救助。已根据《光明新区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暂行办法》(深光管〔2014〕62号)申请教育资助的,不能再申请此项救助。

  第九条  非新区户籍居民的救助标准如下: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意外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造成困难的非新区户籍居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情况本年度一次性给予自费金额的20%,但金额总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第十条  对有特殊困难但无新区居住证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其他资料均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新区户籍居民。

  1. 《深圳市光明新区临时救助审批表》(附件1)原件;

  2.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 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当天前6个月内的存折流水记录复印件。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同时出具单位收入证明原件、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家庭月人均收入原则上低于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收入为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 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市(区)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收费票据;

  5. 因负担子女教育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出具相关就读证明和学杂费发票;

  6. 符合第三条中第(一)、(三)种情况的,提供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或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执行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7. 提供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非新区户籍居民。

  1.《深圳市光明新区临时救助审批表》原件(深户非新区户籍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深户非光明户籍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附件2));

  2. 户籍证明和居住证(持新区居住证的,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深圳户籍但非新区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

  3. 申请时在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

  4. 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缴费清单;

  5. 由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当天前6个月内的存折流水记录复印件,个人月均收入原则上低于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

  6. 提供本市(区)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收费票据;

  7. 提供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或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执行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8. 提供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申请:

  1. 申请主体。

  新区户籍居民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提出申请;持光明新区居住证的居民及深户非新区户籍居民分别由本人向居住证所在地、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审查。

  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应当自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及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至少两名调查员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须提出审查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通过审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填写《申请光明新区居民临时救助名单的基本情况公示》(附件3),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由提出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请,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办事处。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社区工作站的调查核实时间。

  3. 办事处审核。

  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工作站重新核实。

  4. 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批。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为简化临时救助资金的审批拨付流程,使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救助,临时救助的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审核、公示后,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办事处审批,报新区社会建设局备案;5000元以上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进行审批。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新区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新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初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向发展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再由发展和财政局预拨给各办事处,年底对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冒领的钱款,并将信息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将本辖区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等情况在社区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新区社会建设局和各办事处应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从事临时救助审核、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查条件和审查程序,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和审查,发展和财政局及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纪检监察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各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1.癌症;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气肿;6.慢性肾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偿期肝硬化;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等重大疾病;1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6号)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

  第二十条  自费医疗费用是指扣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以及参加商业保险(含“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剩余的部分。个人在药店自行购买治疗药物的发票,不能作为自费医疗费用计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着不重复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已接受其他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或社会力量救助的,新区社会建设局将在不超过自费金额的基础上扣除已救助金额进行救助。已获得的救助金额等于或超过自费金额本身的,新区社会建设局将不再予以救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类似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办事处的临时救助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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