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光明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高效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及相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帮扶资金包括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和对口帮扶工作经费,其中:
(一)对口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指光明新区财政统一安排的用于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地区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项目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常务会审议同意的其他扶贫项目,主要包括:精准帮扶汕尾市城区的项目、全面帮扶汕尾市城区的项目、扶贫协作广西田林县的项目、对口援助西藏察隅县的项目及其他对口帮扶地区的项目;
(二)对口帮扶工作经费主要指光明新区财政安排予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协调推进对口帮扶业务的部门预算,主要包括: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工作经费、派出干部生活津贴、捐赠予对口帮扶地区的工作建设经费、赴对口帮扶地区调研所需的活动经费、扶贫慰问品经费、迎检专项行动工作经费及其他符合对口帮扶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三条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作为光明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管理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口帮扶资金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事项进行研究,根据申请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协调帮扶项目所在地政府落实对已扶持的项目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审计及绩效评估。
第三章对口帮扶资金预算申报
第五条对口帮扶资金预算的申报,由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根据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安排,每年年底向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申请报告。
第六条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后,结合上级要求及光明新区实际和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有关预算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上报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按预算申报有关流程进行审核。
第四章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由对口扶持地区政府书面向光明新区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缺口规模、实施和完成时间、工程进度要求和投资进度要求、项目建成效果预测等),必要时还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总体工作部署,在对口帮扶地区政府提出申请后,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光明新区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或实地考察,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向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办理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申拨手续,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按《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拨资金。
第十条对口帮扶地区所申请的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由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依照其申报资金额度按规定审批后,按照专项资金申拨审批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由当地政府严格按当地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资金管理与使用。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应督促当地政府合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拨付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后,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规定其后续使用审批程序的,由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所在单位作为资金使用申请主体按其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不再另行报批。
第五章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的使用,根据光明新区部门经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核拨。
第十三条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的申拨如涉及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工作经费,由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在年度预算安排范围内,向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参照本章第十二条程序核拨资金,并由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严格按当地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资金监督及检查
第十四条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可采取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审计、扶贫地区审计部门审计、扶贫主管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方式对扶贫资金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应与对口帮扶地区充分沟通统筹安排使用对口帮扶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并按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对口帮扶资金有关台账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或干部对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财政及审计的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及管理负直接责任,并接受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的监督及光明新区或当地的审计部门的审计;相关经费开支应严格根据行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费用核算,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据实报销,大额费用应采用转账支付。如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工作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光明新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最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使用期间如遇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地区的,本办法适用于新调整的对口帮扶地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光明新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光明新区全面帮扶汕尾市城区指挥部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深光帮扶〔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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