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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森林火灾(警)事故责任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年 03月 31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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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光管〔2011〕4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新区森林火灾(警)事故责任倒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光明新区森林火灾(警)事故

  责任倒查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及时查清森林火灾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新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光明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森林火灾(警)处置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09〕2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森林火灾事故责任适用范围是新区管委会辖区林地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倒查内容

  因未尽森林防火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公顷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经倒查,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社区工作站人员、社区护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日常巡查。

  1.在日常巡查山林过程中发现有人违规用火没有及时制止而引发森林火灾的;

  2.重点林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了关卡而无人把守,或有人把守但没有对进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告知、收缴火种而引发森林火灾的;

  3.在日常巡查山林过程中没有对林缘山边的种养殖户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

  4.林地内存在非法种养殖户或违章乱搭建时间长达半个月以上而巡查人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向相关部门反映的;

  5.森林火灾发生片区责任人工作时间无故不在岗的;

  (二)物资储备

  6.未按有关规定储备常规森林扑火物资造成没有物资可调运投入扑火救灾而延误扑火时机的(防火物资储备责任单位为办事处);

  7.未按规定按时维护保养森林扑火机具,导致森林扑火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的(防火机具保养责任单位为办事处农林水办或城建办);

  (三)信息报送

  8.发现或接到森林火情没有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或存在瞒报、谎报森林火情的;

  (四)其他情形

  9.发生森林火灾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妥善处理并按预案处置的,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没有按预案履行相关职责的;

  10.在同一管理责任网格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

  三、倒查程序

  森林火灾发生后,经新区林业部门勘察达到倒查问责标准的,即启动倒查程序,并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倒查: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新区管委会负责事故的调查;

  (二)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轻伤1人以上的,或新区管委会要求倒查的森林火灾事故,由新区森防指挥部和办事处联合调查,并将处理情况报新区管委会;

  (三)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办事处负责事故责任调查。

  四、问责方式

  事故责任倒查调查完成后,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方式,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做出相应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新区森防指挥部和街道办管理的,做出相应处理后,要及时将倒查追究情况书面报新区纪检监察局、新区安委会备案;

  (二)属新区管委会管理的,由事故责任倒查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一并报管委会,由新区纪检监察局、安委会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责任人所在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处理决定迅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管委会备案,并抄送新区纪检监察局、新区安委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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