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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2年 03月 26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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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光明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评、工程咨询等服务,以及与建筑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肢解后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也不得擅自认定主体工程中标人为增加单位或单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的自然中标人。达到公开招标额度且与主体工程可以分割的增加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光明新区管委会设立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各招标人自行组建招标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招标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组长为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副组长为新区建管办主任,成员由新区纪检监察办主任、社会事务办主任、经济发展办主任、建管办分管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建管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定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研究确认、批准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应急建设工程,或报市政府批准。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由有关机构依法确认;
  3.审查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现行法律法规不明确的特殊条款;
  4.审议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部署的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
  第十条新区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各招标人负责提出和审议招标方案、投标报名条件、投标人须知的重要内容、合同专用条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等。各招标人对自行的招标行为及招标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别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服务类项目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第十二条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咨询、环评等服务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以外的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环评等服务类采购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照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关招投标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新区建管办备案后,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未达到国家强制招标标准但按深圳市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
  第十九条根据《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2003〕21号)的规定,政府投资(以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为准)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所属工程到新区建管办进行招标备案;政府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到深圳市建设局进行招标备案。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应急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取邀请招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招投标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光明新区范围内的该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新区范围内的该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力度,将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强化事中监管,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监督,查处工程招投标中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新闻发布会制度,设立新闻舆论专栏,加强传媒监督。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由任职机关给予党纪和行政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
  2.未依法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3.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4.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5.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背离原合同实质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的协议的;
  6.强行指定工程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或者将总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另行直接发包的。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机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驻新区各单位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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