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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作委员会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细则

日期:2009年 01月 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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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光工委〔2007〕19号   为进一步健全新区党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努力把党工委中心组学习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光明新区的实际,特制定《中共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作委员会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细则》。   一、组织形式   第一条党工委中心组成员为党工委、管委会等两套班子领导成员。   第二条党工委中心组设组长1名,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担任。   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中心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做好中心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在组长外出时代为履行组长职责,保证中心组学习正常进行。   第三条党工委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组。秘书组组长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宣传督查科科长和副科长组成。秘书组的职责是负责拟制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协助搞好专题调研,做好集中学习的会务工作,建立学习档案,抓好总结宣传,汇报通报情况,参与检查考核,以及完成区委中心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有关学习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党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工作。   区委办秘书科负责拟发每次集中学习的通知,做好发放学习资料、会场布置工作。   区委办宣传督查科负责起草、印发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计划,做好集中学习记录,提供有关学习资料,邀请专家学者辅导,做好学习的新闻报道,总结推广中心组学习的做法和经验。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每次集中学习的后勤保障,做好外请专家学者的食宿安排、会场摆设等工作。   二、学习计划   第五条党工委中心组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全年或半年学习计划。   第六条根据学习计划和上级党委下发的补充学习内容,制定中心组阶段性学习计划或者专题学习计划。   第七条年度学习计划应在年初下发给中心组成员,阶段性计划要提前一周发至中心组成员。   三、学习时间   第八条保证理论学习时间。按照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中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自觉加强学习。   第九条党工委中心组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时间用于学习,分两次安排:第一次,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为自学时间;第二次,根据形势发展和党工委、管委会阶段中心工作任务,安排半天时间集中学习。   四、学习记录和档案   第十条党工委中心组应有专门的学习记录,并指定专人整理、保管。   第十一条学习记录统一使用市委讲师团印制的《深圳市党工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记录本》。记录的内容包括填写中心组基本情况表,记录每次集中学习的专题、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发言人和发言内容。记录格式要统一,字迹要清楚,内容尽可能详细。   第十二条建立完整的中心组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签到表、学习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主要学习成果,由宣传督查科专人管理,每年装订成册,建档立卷,作长期保存。   五、考勤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党工委中心组考勤制度。对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必须事前向组长或副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知会秘书组。   第十四条保证中心组学习出勤率。中心组成员年度学习出勤率应在80%以上,如不足则另行安排补时。如困特殊情况没有组织学习,应在下一阶段补学。   第十五条党工委中心组的学习列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考核的重点是党工委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中心组成员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的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集中研讨的发言质量、运用理论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实际效果和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及作辅导报告等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自查和抽查。党工委中心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形成书面材料。在自查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党工委中心组在自查的同时,接受上级党委的年度检查,并参与深圳市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先进集体评选。   六、学习成果   第十九条党工委中心组成员应结合学习,根据全局工作和分管工作需要,建立学习调研联系点,并每年确定一、二个调研课题,撰写出有一定理论浓度的专题调研报告或学习体会文章,在中心组学习时交流,同时交学习秘书组保管。   第二十条党工委要及时整理汇总中心组成员学习成果,每年编辑出版一本以区委中心组为重点的区级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成果汇编。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党工委中心组每年要有专项学习经费,用于购买学习资料、邀请专家学者等,专项学习经费日常管理由区委办负责,专款专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街道党工委中心组应参照本《细则》的要求,结合量化考核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学习制度,切实搞好中心组的学习,并自觉接受新区党工委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本《细则》由区委办宣传督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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