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获取信息。
本《指南》将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网址:http://www.szgm.gov.cn/gmsfj/gkmlpt/guide)上查阅《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所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公共法律服务白皮书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政务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报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为http://www.szgm.gov.cn/gmsfj/gkmlpt/guide。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深圳市政府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5046/index。
2.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口头提交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三、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
6楼656室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88219726
传真号码:(0755)88212179
邮政编码:518000
电子邮箱:sfj@szgm.gov.cn
四、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政府信息处理费收费事项公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