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服务 > 就业服务 > 常见问题
日期:2024年 01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字号:大中小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