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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04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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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