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5〕3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者虽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限期的,可以到《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异地务工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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