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街仲裁机构管辖划分
(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
1.负责光明区内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公办学校和公办医院的劳动争议;
(2)当事人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劳动争议;
(3)法律法规对案件的实体处分无明文规定且有关部门无明确指导性意见的劳动争议;
(4)已有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的工伤待遇争议;
(5)区内影响较大的,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
(6)认为需要由区仲裁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负责光明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二)各街道仲裁机构管辖案件
分别负责各街道行政区域内除区仲裁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区、街仲裁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