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中国普通护照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或暂住本市的华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加注、换发或补发:
(一)护照变更加注
1、普通护照持有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确有加注必要的;
2、普通护照持有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作变更加注的事项。
(二)护照换发
1、 普通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但有材料证明前往国要求普通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的除外;
2、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普通护照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发生变更的,但符合本须知“申请条件(一)护照变更加注”第1项规定的除外;
4、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普通护照的情形。
(三)护照补发
1、本市居民出境前遗失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被盗的;
2、本市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普通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遗失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
4、有正当理由需要补发普通护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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