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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区属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年 06月 13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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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公办学校:

  为推进光明区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开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切实做好光明区区属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现将《光明区区属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属公办学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光明区教育局

 2022年6月7日

光明区区属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光明区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开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区属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开放条件、对象及时间

  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体育场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责任区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

  (二)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应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三)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五)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 学校开放的场馆和设施包括:学校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网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室内体育馆。  

  第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对象原则上是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开放原则上免费。

  第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时间:

  (一)非寄宿制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平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寄宿制公办学校体育场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时间。

  (三)因学校特殊情况以上场馆和设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宜开放情形的,由学校向区教育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不纳入开放范围。

  第三章 入场人员要求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员入校锻炼须由监护人预约和陪同;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入校锻炼须由成年家属预约和陪同,饮酒等其他不适合参加体育锻炼或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体育场馆进行健身锻炼。

  第 入校锻炼人员在使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时,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 入校锻炼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的开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校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学校,并列入黑名单,拒绝其再次进入学校锻炼:

  (一)不按要求预约进出学校场地的。

  (二)出现故意毁坏学校设备、设施行为的。

  (三)在学校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进入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等非开放区域,以及违法违纪活动的。

  (五)锻炼人员不服从校方管理坚持携带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或宠物进入校园的。

  第条 入校锻炼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其过错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其过错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其身体疾病等自身原因发生意外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利用开放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或利用开放时间在学校从事商业活动、非法活动等,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场馆管理要求

  第十 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对开放设施及要求等进行具体明确的开放方案,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制定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学校要指定一名中层以上行政负责开放事宜,在系统上设置学校开放的具体场馆、场馆设置最大容纳量、具体的开放时间。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有合理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公告。

  第十 学校要定期对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使用安全。学校要将活动区与教学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在场馆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应按照能隔离尽量隔离的原则,进行体育场馆和教学区的物理隔离建设。

  第十条 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拒绝开放,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社会公众入校锻炼,或以不正当理由长期或经常性暂停开放的,由区教育局责令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负责管理场馆开放的人员拒绝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入校锻炼的,区教育局应责令学校进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或解聘。

  第十条 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体育场馆设施,改变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缩小其规模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 区教育局为开放的场馆设施购买公众责任险。鼓励入校锻炼的人员自行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章  部门管理

  第十 区教育局对学校是否具备开放条件进行鉴定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通过公众号或者小程序开发光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系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和要求,监督和指导各开放学校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方案》,完善学校的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如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类似事件,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开放,确保安全。

  第十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科学健身等工作。

  第十九 学校对入校锻炼人员进行审核管理,重点核查入园锻炼人员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人、证、预约相符,是否遵循时间要求进出校园。

  第六章  注册预约流程

  第二十 个人注册

  光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系统挂载于“i深圳”APP平台实现一键预约功能,个人需按照平台注册要求实名注册。

  第二十 网上预约管理

  (一)通过光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系统,开放学校设置、更新学校开放的具体场馆、场馆设置最大容纳量、具体的开放时间。

  (二)经注册成功的申请人,提前通过光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系统,查询开放学校及体育场馆设施情况,预约前签订个人承诺事项,通过系统预约学校及体育场馆设施。

  (三)若遇大小型活动、场地维护、疫情管控、天气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场地无法对外开放,已产生的预约将按取消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承诺

  (一)不在校园内进行抽烟、喝酒等不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不在校园内开展非开放体育项目的体育活动,如广场舞、风筝、无人机、轮滑、滑板、自行车、平衡车等活动;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险物品入校,不将有色饮料、口香糖、油腻食品等带入校内,不将宠物带入校内;

  (四)没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饮酒等不宜剧烈运动的情形,因隐瞒真实情况入校锻炼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自身负责;

  (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自行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七)自觉遵守校园运动场地、器材的使用要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器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八)自觉保持校园整洁,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九)自觉遵循校内场馆管理规定及工作人员的指引,服从现场人员管理;

  (十)未经学校工作人员同意,不在场地内进行包括教学培训、赛事组织、广告宣传等活动;

  (十一)未经学校工作人员同意,不擅自进入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等非开放区域。

  第二十 入校管理

  (一)预约入校人员需遵循学校最新的防疫、管理等要求;

  (二)入校锻炼时需携带预约进场人身份证件,现场扫码签到入校,由工作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方可入校;

  (三)十四周岁以下或七十周岁以上人员的陪同人员同样需要预约、携带身份证件;

  (四)离场时必须按要求扫码签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学校科学合理编制财政预算方案,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本办法由光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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