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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常见问题

日期:2012年 06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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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条件如下: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已求职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含40周岁)、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3.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6.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

  7.随军家属;

  8.参战退役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援助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二.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如下:

  1.《深圳市失业人员认定就业困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3.失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已求职证明材料。

  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出生证;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失业证、户口本、身份证。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以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申请的需提供工程兵本人退伍证及结婚证。

  以随军家属申请的,需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三.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流程是怎样的?

  答:办理程序如下:

  1.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出认定申请;

  2.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资料回执,并将申请人情况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办事处劳动服务中心;

  3.办事处劳动服务中心应于3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新区社会管理局审核;

  4.新区社会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没有有效期限规定?

  答: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按失业证的有效期限,但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

  1.从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2次未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的;

  2. 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认定后未就业又由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5.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串通骗取岗位补贴的

  6.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其中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1人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身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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