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的规定,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上述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