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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有调整?

日期:2017年 08月 16日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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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据此,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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