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互动交流 > 企业开办

企业因迟缴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可以作为境外已纳税额进行抵免?

日期:2017年 06月 23日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字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的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故因迟缴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可以作为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抵免。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