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置换有哪些条件? 2018-07-16

  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配租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配租面积标准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①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②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③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2.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相关规定 
  1.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①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深圳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2.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四)置换申请人各方已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在置换协议中明确置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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