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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或者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探视孩子,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离婚申请?

日期:2021年 12月 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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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中一方自愿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或者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探视孩子的内容是违法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否则,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探视权既是父母的一种权利,也是对孩子的一种法律义务,这种权利的放弃从表面看是父或母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实质上是剥夺了幼年子女享受父母关爱的权利,所以探视权是不允许由个人自行放弃的,这种协议条款也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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