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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日期:2015年 02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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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效地控制深圳市城区噪声污染,保障我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域适用于全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

  二、标准值

  本噪声区划各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三、本噪声区划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高级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居民区、文教区和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于表二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区域以及穿越域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域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各适用区域的范围详见表一、表二以及“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四、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五、本噪声区划噪声的测量方法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中的有关规定施行。

  六、本噪声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七、本噪声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加说明:

  1、相邻两类适用区域的共同边界,执行较高类别环境噪声标准。

  2、在0--3类标准适用区域周界之外的已建成区域,执行与之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类别。

  3、4类标准区域的划分:

  3.1 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城市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3.2 高速公路两侧区域的划分:临近高速公路的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时,距高速公路红线外50米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临近高速公路的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时,距高速公路红线外35米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临近高速公路的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时,距高速公路红线外25米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3.3 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将城区铁路主、次干线沿线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铁路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再外延30米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3.4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将深圳河西段(布吉河口以西)北岸第一排建筑物面向河道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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