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6月28日修改)的要求,从源头防控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建设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光明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长流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鹅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公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6月28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拟选址在上述四个水源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须在申报环评审批时提交由规划国土部门或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界址坐标图。
二、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评机构对拟选址在上述四个水源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界址坐标图及《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附件1、2),核实其是否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如在水源保护区,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进一步核实项目是否属于禁止项目。
环评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为选址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编制环评报告文件。对提供虚假环评信息的环评机构,我局将在各媒体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自2017年6月2日起实施。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6月2日
(联系人:潘晓静,联系电话:2342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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