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向新区环保和水务局提出验收监测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者开展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所需经费由新区财政预算解决,建设单位不负担该项费用。
二、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公开招标了3家社会检测机构,委托其实施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现按次序由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保科技有限公司轮流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相关事宜。
三、在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上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若因建设单位不配合或准备不充分,致使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按期开展的,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或贿赂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将中止该项目的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如验收监测结果超标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整改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重新申请验收监测须提交整改后的检测报告。
四、承担验收监测相关事宜的社会检测机构及其环评合作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其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所签合同约定条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建设单位可对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向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举报。
(一)违规接受建设单位的贿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或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二)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四)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环保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五、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出台新政策,则届时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告知。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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