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蚂蚁搬家”侵公款 终酿苦果悔恨多
日期: 2018年 08月 13日    信息来源: 南粤清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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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刘振生,男,196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9月起任东湖小学校长,2017年11月8日被停职。2014年2月以来,刘振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校安费、校安春节慰问金、搬教室工费等手段,套取公款发放给其本人及该校有关人员。至2017年8月,侵吞公款共47次合计人民币88300元,个人分得人民币40900元。2017年12月12日,刘振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以贪污罪判处刘振生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涉案款人民币88300元,上缴国库。2018年3月5日,潮州市湘桥区教育局给予刘振生开除处分。

  案件分析

  刘振生从事教育工作23年,从一名普通乡村教师,经过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辗转多所乡村小学,走上了东湖小学校领导岗位。可以说,其为学校做了大量工作,为基层教育事业做了一定贡献,但刘振生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绝非偶然。纵观此案的始末,梳理刘振生从脚踏实地的人民教师到深陷囹圄的蜕变过程,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刘振生身为东湖小学校长,自认大事小事“一肩挑”,学校形成了“用人一句话、花销一支笔、开会一言堂、办事一挥手”的局面。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是刘振生逐步滑到违纪违法犯罪深渊的主要原因。

  二是制度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湘桥区教育局自2010年9月起每月按配备2名专职保安人员计算,通过区桥东中心小学账户拨付“学校安全保安人员”经费到东湖小学账户,该款的使用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致使整个过程变成了刘振生打着阳光发放的幌子,实质虚增、侵吞该款的犯罪过程。

  三是法纪观念的缺失和心理的严重失衡。刘振生的忏悔书,流露出深深的悔恨之情,多次提到“我自己做了错事还不知道错”。他错误地认为,其虚增、侵吞的公款,是作为本人及有关人员每月的行政和安保补贴,有事大家一起分摊;另一方面又认为学校校安工作一般由学校行政人员负责,把这种行为视为是合理合法之事。正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了其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

  警示意义

  一是要加大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力度。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财务审批制度,严格防止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审批相关工作过程中,随意协商,造成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二是要加大专款使用的跟踪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审批、谁跟踪”的原则,落实监管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对监管主体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界定。加强财务公示环节的监管,防止公示“走过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确保专款落到实处。

  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各个领域线索排查,坚持露头就打,以零容忍的态度快查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同时,对各个领域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分类管理,有的放矢,综合分析,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警示性的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达到“问责一个、通报一起、警醒一片”的效果。

  四是要加大宣教力度。古人云:“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要着力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使其筑牢拒腐防变思想红线;严管理严监督,使其务实清廉、无私奉献,自觉抵制腐败侵蚀,消除导致违纪、违法犯罪的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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