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党员干部能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吗?
日期: 2020年 06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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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五一节快到了,张副局长在老家的老朋友的儿子5月1日结婚,邀请他回乡贺喜,张某一口答应。虽然局里刚明确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强调干部前往外地应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组织报备。但张某觉得只离开一天也要报告,太麻烦了,加上又是五一假期,只要速去速回,神不知鬼不觉,就不会有问题。婚礼前一天,张某安排好工作,连夜乘坐火车赶回老家。但就在婚礼当天,张某分管的部门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他却因人在外地无法到场处理,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上级纪委对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明确规定,深圳市在包括党员干部离深等请示报告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对每一位党员的基本纪律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上级组织可以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情况,可对下级党组织决策进行把握,从而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问题,避免更严重问题出现。某些党员干部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表面上看是小事,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有的是作风不正,瞒着组织到外地吃喝玩乐、逍遥自在;有的是身陷贪腐,察觉形势不对,溜之大吉;还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逃避组织监督。可以说,逃避报告请示,已经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本案中,张副局长无视相关规定,未经报备随意前往外地,就属于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因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被给予了党纪处分。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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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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