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疫情防控面前无特权!
日期: 2020年 08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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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0年1月底一天,某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某中队长王某携妻子、女儿、侄女同驾车返回居住的小区,其妻子、女儿、侄女未佩戴口罩即进入小区,小区联防联控工作人员询问时,王某以工作人员言语生硬、女儿、侄女受到惊吓为由,多次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气焰嚣张、态度蛮横,甚至多次谩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起他人围观和舆论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王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

  今年1月底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场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使我国面临着空前严峻的考验。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团结一致,抗击疫情。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疫情防控期间纪律,公然违反联防联控工作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身为党员干部,在防疫抗疫的关键时刻,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并管好家属,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违反有关疫情管控规定,在小区联防联控工作人员对其家属进行劝阻时,当众辱骂小区联防联控工作人员,行为不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在防疫抗疫的特殊时期,党员干部不能有侥幸心理,更不能有特权思想,任性妄为,破坏疫情防控纪律,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带个好头,积极开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争取早日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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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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