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工程承包商诚信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择优、项目创优目标,结合工务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对政府工程承包商进行评分评级、分类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 指对政府工程承包商按承包资质类别,建立评价体系,划定资信等级的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工程承包商,指具备承包资质,承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专业作业等工作任务的潜在承包企业。
第三条 政府工程承包商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分体系应当满足客观、系统、动态、开放的要求,即指标因素客观、评价系统健全、级别动态管理、自愿公平开放。
第四条 署招标合约处为承包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署办公室、综合计划处(信息办)、建设统筹处、材料设备处、工程督导处、直属单位等为协办部门。
第二章 评分评级
第五条 企业分级按不同的企业类别进行。每个企业类别应确定实施细则,对分级体系、评分因素、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分级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定量计分为主要评级方式,通过按得分区段、得分排序等方式对政府工程承包商进行等级或组别的确定。
第七条 评分因素中涉及动态数据的,需确定数据更新周期。时效性要求高的数据信息宜采用信息化方式采集汇总,以保持数据的动态和准确。
第八条 选择评分因素或设置评价标准,应以有利于甄别优质企业,有利于鼓励承包人诚信履约,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工程品质为价值导向。
第九条 评分因素增减、评价标准变化、评审程序调整等修订事项由署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对评分分级有重大影响的修订事项由署长办公会最终审议决策。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政府工程承包商分类分级管理的信息采集一般包含企业申报与工务署收集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由企业申报的信息项目应由授权人员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或申报,企业登陆工务署信息系统使用的CA密钥、系统提交的联络方式等应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
企业登记或申报的信息,由工务署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分级管理系统按照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十二条 非企业申报的信息项目,数据责任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和完整。数据相关责任部门包含署办公室、综合计划处(信息办)、建设统筹处、招标合约处、材料设备处、工程督导处、直属单位等。
第十三条 企业评分评级的重要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范围按照实施细则进行。信息公示平台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官方网站,企业和个人可关注相关信息,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分级应用
第十四条 工务署政府工程承包商分类分级的相关信息与结论在工务署负责建设的政府工程中进行应用。
第十五条 评分评级较高的企业,在招标择优、建设监管等方面享有相应权利,具体以相关规则、规定为准。
第五章 质疑申诉
第十六条 公开公示的信息,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实名提出的质疑。企业对本单位在申报、复核、评分、调分、评级等过程中存有异议的,也可通过规定途径提出申诉。
申报分级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工务署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质疑申诉受理后,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联合相关业务部门组建联合小组负责处理,利益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质疑申诉处理过程中,因判断标准不清晰、分级体系缺陷等原因导致难以准确判断的,应提交署招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
第十八条 针对已作出回复的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申诉达到二次后,若没有新的诉求或依据则不再继续受理。
第十九条 工务署纪检监察室为评分评级质疑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质疑和申诉处理机制,对外发布受理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申报的信息、数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存在变造企业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企业评分评级工作等情形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企业和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务署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企业分类分级制度的运行以及质疑申诉处理进行日常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合约处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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