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11.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18 年01 月18 日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8时左右,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田影路29号厂房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装修工人被液压升降平台挤压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区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救援,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排查组织对升降平台使用的专项安全整治,确保运行安全;要求安监、卫计和事发地办事处抓紧组织救人,确保人员安全,要求安监、市场监督、公安部门认真调查原因,依法处理,并举一反三,加强此类问题整治。

  新区安监、公安、玉塘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该起事故的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胡育青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由新区安监局局长刘琨、安监局副局长梁质担任,成员由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并邀请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厂房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厂房所有权属于玉塘办事处田寮村委,一共3层,总面积1600平方米,2017年3月,该厂房实际经营者俞浩将1楼厂房转租给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恒隆胜模具行,合同期限3年。同年10月26日,俞浩将2、3楼出租给深圳市中圳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期限5年。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雷优忠,死者,男,49岁,身份证号码:513029196807106475,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高明乡洛阳村5组。

  2、罗慧彬,男,40岁,身份证号:362429197706010017,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05号1单元202,是深圳市中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俞浩,男,29岁,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03096674,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马桥居委会小施组64号,是整栋厂房的承租方及物业管理责任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市中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圳电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于2009年12月09日,营业期限自2009年12月09日至2039年12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971056297,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及硅胶制品、橡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1月01日早上7时左右,中圳电子公司聘请的装修工人雷优忠(具体工作内容是泥工)骑乘电动车至正在装修的厂房二楼工作时,乘坐加装的升降平台时,车位被卡在升降平台底板与墙体突出的水泥横梁上,导致车身与男子一同被挤压身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中圳电子公司聘请的装修工人雷优忠在前往正在装修的二楼厂房,因骑乘电动车乘坐的升降平台在上升过程中,电动车后部与一楼门洞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向后倾翻,人失稳倒向1楼门洞上方井壁道,同时平台上行,将人挤压在一楼上方横梁与平台之间。

  (二)间接原因

  1、中圳电子公司,未对聘请的装修泥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中圳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慧彬,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雷优忠,死者,中圳电子公司聘请的装修工人,漠视二楼围栏及升降平台上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提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雷优忠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中圳电子公司,未对聘请的装修泥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中圳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慧彬,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中圳电子公司,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以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 “11.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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