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15时45分,位于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工地,东莞市迪沙机电有限公司雇用的一名工人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区安监、公安、玉塘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胡育青任组长,安监局局长刘琨、安监局副局长梁质任副组长,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工会)、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公安分局(玉塘派出所)相关负责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调查组还邀请宝安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了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的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工程名为光明新区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钣金防爆型打磨喷涂线工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公司),施工单位为东莞市迪沙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迪沙公司),双方于2017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书》,由东莞迪沙公司负责证通公司钣金防爆型打磨喷涂线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包工、包料、包安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9月0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402305L,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村八座3A单元,公明分公司地址位于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曾胜强,2007年12月在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安全支付行业、自助服务行业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集成,为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由制造中心副总监戴石财负责管理喷涂线工艺改造工程,与东莞迪沙公司对接。
2、东莞市迪沙机电有限公司
东莞市迪沙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1266027,注册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为任晖,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机电设备、涂装设备、自动化机械及配件。
东莞迪沙公司在证通公司工艺改造工程员工有李斌、贺博博、舒森泉、杨金等10人,其中舒森泉、杨金两人为李斌临时雇用的工人,9月18日是两人第一天到该工程上班。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李斌,男,55岁,安徽人,身份证号:340404196212210839,东莞迪沙公司总工程师兼公司在光明证通公司工地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及技术指导,与东莞迪沙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
2、贺博博,男,31岁,陕西人,身份证号:612501198603077310,东莞迪沙公司在光明证通公司工地现场负责人,持有电工证,负责工人日常工作内容的安排,但未与东莞迪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舒森泉,死者,男,31岁,四川人,身份证号:510902198608040376,东莞迪沙公司在光明证通公司工地临时工人,未持有焊工证,未与东莞迪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发时在进行焊接作业。
4、杨金,男,32岁,湖南人,身份证号:431122198502211731,东莞迪沙公司在光明证通公司工地临时工人,未持有焊工证,未与东莞迪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发时与死者在同一工位施工。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工位基本情况
事发工位为证通公司喷涂车间靠近大门第3个打磨工位,当时舒森泉站在工位内侧高度为100cm的角体上焊接挡板,挡板为镀锌板,高度为194cm,长度为250cm,宽度为500cm。
2、事故现场设备情况
事故现场地面放有1台大电焊机(型号为XB1-315,品牌为焊霸,电源输入为380V,高度约63cm,宽度约53cm)、1台等离子弧切割机(型号为LGK60,输入电压为380V)及1条橙色气管、1台电风扇、1个延长线插座、1组电线和多条电缆线。
地面上的电线、电缆和涉事焊机外壳相互间有缠绕、碰触;大电焊机焊把绝缘保护壳缺失,大电焊机和等离子弧切割机的电缆线绝缘层均有多处破损,且破损位置露出内部珠状熔接的金属导体,说明该金属导体曾发生过短路故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8日,东莞迪沙公司员工贺博博、舒森泉、杨金等9名工人在光明证通公司喷涂车间工地进行工艺改造施工,15时许,贺博博等人在靠近车间大门第7个工位位置安装其他镀锌板,舒森泉和杨金在第3个打磨工位内进行焊接,当时杨金站在地面用手扶着镀锌板(戴有手套),舒森泉站在第3工位内侧高度为1米的角体上焊接挡板(未戴有手套),15时45分,手持电焊把正在焊接的舒森泉突然大叫一声,随后身体没有知觉。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等离子弧切割机输入电源电缆线破损外漏的带AC220V危险电压的金属导体与涉事焊机焊接供电电缆线破损外漏的金属导体相互碰触,使涉事焊机的电焊把钳带AC220V危险电压,舒森泉未佩戴防护手套的手碰触绝缘保护壳缺失的电焊把钳钳口,身体其他部位碰触周边金属物,电流经人体和金属形成回路,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东莞迪沙公司对现场管理严重不到位。
1、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电焊机和等离子弧切割机。
2、雇用无焊工证的临时工人舒森泉进行焊接作业,且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
3、现场主要负责人李斌对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工人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东莞迪沙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李斌,作为东莞迪沙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舒森泉,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舒森泉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五、其他处理建议
证通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虽然与东莞迪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证通公司在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对承包单位东莞迪沙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证通公司应督促东莞迪沙公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雇用符合相关资质的施工人员。
2、证通公司、东莞迪沙公司应对现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员工进行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光明新区安监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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