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7.1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17 年11 月12 日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9时20分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区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公明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光明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7.1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宝安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503,法人代表:王建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2958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供用电设备、继电保护控制设备、电力电子、通信设备、工业机器人、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19日9时许,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洪军指挥现场工人卢坛奇、周国阶等工人在公司新租厂房进行线槽安装作业。9时20分许,洪军、卢坛奇共同安装配电箱上方金属线槽并进行固定,卢坛奇转身取工具时,手扶线槽的洪军发生触电事故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卢坛奇立即断开电闸,并对洪军进行胸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同时该公司员工许招雄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120现场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JDA20170705)中事故发生原因为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用电线路未采用漏电开关分级保护,涉事配电箱内安装的线路末端漏电开关失效,洪军在未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情况下,靠近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在作业过程中手碰触到涉事配电箱内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连接片时,身体其他部位碰触到配电箱的金属外壳或金属槽盒等金属物,电流经人体和金属物形成回路,导致电击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按照国家标准GB/T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要求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但对该装置已失效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2、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涉事配电箱内安装的线路末端漏电开关失效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事故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死者洪军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采取任何足够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洪军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国家标准不到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现状评价,并结合本起事故对全员进行警示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深圳市金博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7·19”触电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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