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原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现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5.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16 年09 月06 日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5日17时20分许,位于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幼儿园旁一工地,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委托的一个体施工队三名工人在钻探过程中,钻到地下低压电缆,引起着火,导致电缆检修井盖被炸开,一路人被砸身亡。

  事故发生后,市、新区领导高度重视,许勤市长做出批示,要求在核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的同时,要制定规范性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张虎常务副市长、庆生副市长批示要求光明新区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妥善处置。光明新区党工委书记张恒春批示要求安监局、城建局落实许勤市长、张虎常务副市长、庆生副市长批示精神,认真调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邝兵批示要求安监局、土地开发中心、城建局按市领导批示要求,核实原因,检查和规范施工管理,严防此类问题发生。新区安监、公安、土地开发中心、光明供电局、公明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5·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工程名称为“光明新区龙湾路(通兴路-田湾路段)市政工程”,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于2015年12月22日下达该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地点位于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幼儿园旁,业主为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及土地开发中心,承包方为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合同价:7.7万元。事发时该项目处于勘察设计阶段,勘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测绘提供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形图、通过工程物探查明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等情况。勘查工作的开展顺序为先测绘,再物探,后钻探,最后内业整理形成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该工程合同呈批程序于2016年5月6日办结,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于2016年5月9日单方签署合同,于5月11日送达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及土地开发中心,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及土地开发中心尚未签署该合同,承包方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亦未取得业主方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及土地开发中心任何书面通知及开工指令。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业主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及土地开发中心于2016年4月22日经前期业务会议审定,拟按7.7万元暂定合同价直接委托勘察单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对该工程进行勘察,工作内容中包括对地下管线埋设情况的勘察等。

  承包方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于1990年1月6日登记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33997-(8-5),注册地址为济南市无影山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付宪章,注册资金11176000元,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与凿井工程测量、基础灌注、打桩等,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证书(编号:150110-kj【8-8】)。

  该项目实际负责单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深圳分院为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号:440306103814991,营业场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北侧(21区)广播电视局轻工厂房301,负责人:尹贵全,注册资金20万元,于2009年1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该公司负责人尹贵全因身体原因对公司疏于管理,委托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庞锋平管理公司事务,业务负责人柴德顺负责合同的签订。

  该工程实际施工方为盛强个体施工队,该施工队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盛强为包工头,未与现场施工工人刘学明、罗春桥、袁桂安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余国鹏(死者),身份证号:430424197410014216,男,42岁,家庭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工人村六村19栋8号,深圳市科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路过事故地点。

  2、尹贵全,男,51岁,身份证号:430202196504274031,家庭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8区金城名苑金荟阁804,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负责人。

  3、庞锋平,男,36岁,身份证号:430721198007242552,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村,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项目负责人。

  4、盛强,男,38岁,身份证号:422323197810292918,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村,个体施工队负责人。

  5、刘学明,男,46岁,身份证号:432422197003292058,住址: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村委旁,盛强个体施工队施工现场工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5月15日下午,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委托的盛强个体施工队工人刘学明、罗春桥、袁桂安在光明新区龙湾路(通兴路-田湾路段)市政工程进行钻孔作业,17时左右,在钻至第四个洞时不慎钻到田寮3#公变4033#开关分支出线低压电缆,洞孔有黑烟冒出,三人立即停止作业,刘学明电话通知盛强,并拨打供电抢修电话报告情况,工人袁桂安到路口阻止无关人员进入。17时20分左右,距离钻孔处3米左右一处电缆检修井(1号管井)发出爆破声,地面泥土略微拱起,相隔大约2秒钟,距离钻孔处东面50米左右的另一个电缆检修井(2号管井)发出爆破声,爆破冲击力将水泥井盖及路人余国鹏掀起约离地垂直70公分左右,余国鹏落地后不省人事,经周围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2016年5月25日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签署谅解书,共赔偿死者家属14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委托的施工队三名工人刘学明、袁桂安、罗春桥在未经现场物探以及与电力部门现场交底,在施工现场树立有“禁止开挖,下有电缆”标志桩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私自进行钻探作业,致使位于钻探点的电缆受到外力破坏造成接触短路,短路引发的大电流造成电缆全线过热,随后引燃绝缘皮,绝缘皮燃烧火焰通过电缆连套管从1号管井传递至2号管井,引燃2号管井内蓄积的高浓度甲烷可燃气体引发爆炸,造成4033#线电缆损坏及路人余国鹏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盛强个体施工队,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未与该施工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该施工队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2、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作为项目业主,没有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监管,没有履行到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违法分包、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盛强个体施工队,未与施工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作为项目业主,没有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监管,没有履行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事故工程中存在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过错。

  建议由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依据《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给予书面告诫处理。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3人)

  (1)庞锋平,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工程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刑事拘留,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盛强,现场施工队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刑事拘留,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3)刘学明,现场施工工头,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刑事拘留,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1人)

  尹贵全,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深圳分院应对全体施工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新区城市建设局、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水务、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新区现有在建水务、地铁、道路、建筑、地下管线等领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地下沟井隐患的排查治理,定期检测,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

  “5·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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