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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住建罚字〔2021〕第072号)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年 01月 0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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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县兴(3624291977*******7):

  经核查,你在光明区玉塘街道精华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中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光明区玉塘街道精华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工“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光明区玉塘街道精华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工地“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工程合同》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690.4元。

  我局曾多次致电你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住建罚字〔2021〕第072号),你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向你手机发送短信息,一直未予回复。2022年11月1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你身份证地址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住建罚字〔2021〕第072号),2022年11月4日,中国邮政流水显示该快递由朱特开领取。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决定书,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住建罚字〔2021〕第072号),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你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科润大厦A座701室,联系电话:0755-23198402。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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