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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4月公开招聘专辅公告

日期:2023年 04月 0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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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专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人数及范围

  招聘职位及人数:森林消防专辅4人;年龄:25周岁以下,需为退役军人或有相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具体要求详见《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开招聘专辅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报考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报考人员需符合招录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招录岗位对报考人员最高年龄等有具体要求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前一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人员

  1.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辞退不满5年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和光明区专干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3年4月6日至4月14日,报名时间截至4月14日17:00。

  2.报名资料

  ①《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开招聘专辅报名表》原件(表内要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附件2);

  ②《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开招聘专辅考试报名信息表》(附件3);

  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承诺书(附件4);

  ⑥任职回避承诺书(附件5)。

  3.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和扫描件一并打包发送至dzdxjyk@szgm.gov.cn邮箱,邮件标题格式统一为“森林消防专辅+姓名”;报名资料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名时间截止后所投递的简历和资料均不受理。

  报名联系电话:88212341,联系人:向先生。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核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参加考试,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予通知。 

  (三)注意事项

  1.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其全部附件;

  2.报考相关资格、年龄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23年3月31日;

  3.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考试

  考试方式为体能测试和面试,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长跑,用时在4′25″以下的为合格。

  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本次考试按面试成绩高低确定最终拟录人选,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布。

  五、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自发布体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任意三甲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报告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交。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六、资格复审及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我局对其进行资格复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经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及聘用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属实或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且不违反聘用和任职回避有关规定的,确定为聘用的人选。

  八、办理入职

  确定为聘用的人选,由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存在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取消应聘资格,并列入诚信记录,不再接受其参加光明区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招考报名。对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聘用合同。

  (二)专辅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用工,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光明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

  (四)本公告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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