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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年 09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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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再受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准”事项,具体由各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涉及调整的工作内容

  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受理和审批辖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准业务,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以及《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审核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许可。

  二、生产站点“一站点一资质”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通过竣工验收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及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相关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一站点一资质”的要求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变更和新申请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原“一站点一资质”、已取得独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生产站点,由区主管部门指导生产企业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上级主管部门变更为辖区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延续(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类型的方式,变更资质证书中的发证机关和详细地址,资质证书注明的详细地址应与生产站点的实际地址一致。

  (二)对于原“一资质多站点”、未取得独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生产站点,由区主管部门核实新成立独立法人的生产企业与原生产企业的权属关系,并指导新成立独立法人的生产企业,在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后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注明的详细地址应与生产站点的实际地址一致。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注销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未变更发证机关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审查用表

  2.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准业务申办指南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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