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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

日期:2024年 06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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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四)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配合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按照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统计法律法规赋予了统计调查对象一定的统计权利,主要有:

  (一)监督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拒绝非法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四)拒绝非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统计调查对象“七个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四)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七)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五、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二)失信公示期限和信用修复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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