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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调查你单位(个人)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案时,因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1〕D00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1〕D0007号)。
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2021年10月、11月份工资,涉及金额899281.5元,涉及229人。2021年12月30日,我局下发《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发放员工2021年10月、11月份工资899281.5元。经复查,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仍拖欠员工2021年10月、11月份工资,涉及金额899281.5元,涉及229人,违法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及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三条第31项规定,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凤凰劳动监察中队(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大岗路3号105室;联系人:李先生、邓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6)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请你单位(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1〕D000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