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日期:2022年 04月 0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字号:

  为推进光明云谷片区道路建设,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项目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详见《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自然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gm.gov.cn/)上公布。

  七、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止。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刘工,电话:0755-88212996,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圳园路268号。

  (二)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吕工,电话:0755-88219711,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科联路科润大厦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十、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