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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8001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8年 06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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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定(等23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管理,禁止拆建改造房中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严禁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中介拆建改造房中房。对擅自做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区或街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房中房”违法行为,2017年,市、光明新区开展了“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出台了《深圳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市“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17〕9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住房建设领域“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建物业〔2017〕18号)、《光明新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光安〔2017〕5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房中房”现象涉及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正视“房中房”现象背后的市场需求,加强“房中房”整治及其验收的标准指引,督促、指导“房中房”所有人、管理人及其承租人按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允许使用或用于出租,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无望的,依法坚决拆除或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新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房中房”涉及的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功能结构的以下违法改建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由住房和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于“房中房”涉及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由住房和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对于“房中房”涉及的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修装饰(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行为,涉及改变建筑结构、功能等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和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于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擅自将房屋分割出租,且最小出租单位低于人均租住建筑面积6平米的行为,由各办事处网格办负责牵头排查整治。其中,对于业主主动配合整改、不需要采取执法措施的,由办事处负责按标准督促落实整改。

  (五)对于“房中房”涉及违法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为,由各办事处网格办负责牵头排查整治。其中,对于业主主动配合整改、不需要采取执法措施的,由办事处负责按标准督促落实整改。

  (六)依法查处整治“房中房”涉及的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和外立面、违法搭建、违法开窗、封闭阳台等违法行为。对于“房中房”涉及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七)对于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办理商事主体登记,通过“日租房”、设立“胶囊旅馆”等形式,变相违法从事旅业式经营的“房中房”现象,由光明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分别适用《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八)对为分割出租房屋而擅自改建“房中房”,导致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有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光明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及辖区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房中房”涉及层层转租的,对于其中未及时制止分割出租、未依法履行消防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房中房”业主、管理者或转租者,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关于建议“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的常态化监管。必须明确执法部门和主体责任人(如物业公司)的职责,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要防止基层‘三管三不管’的状态”。

  (一)印发了《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物业管理区域“房中房”管理责任的通知》(深光住建字〔2017〕40号)、《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房中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光住建字〔2017〕99号)、《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装修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光住建字〔2018〕29号)对物业公司的“房中房”整治责任进行明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房中房”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自查自纠,并按照《深圳市“房中房”安全综合整治标准(实行)》,做好日常巡查。一旦发现小区存在“房中房”问题应当书面告知业主,责令其恢复房屋原状,及时告知街道网格员、社区工作站,并做好台账管理,落实“房中房”整治责任。

  (二)新区为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推进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规范了13大类135项综合巡查事项。综合巡查网格员严格按照巡查标准要求,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即时通报(通过新区集中处理平台或线索类两类方式)整治部门,使问题及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

  (三)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房中房”整治工作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物业公司发现“房中房”建设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装修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对相关装修工程管理力度,按照“预动工、先报备”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社区工作站、工业园区、出租屋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加强对“房中房”等违法行为的源头管控,并实行动态监管。

  (五)2017年,光明新区制定《光明新区“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织各办事处(网格办)、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挥网格管理优势,对辖区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做到全面掌握辖区内“房中房”底数、分布和主要特点,建立辖区“房中房”安全隐患台账,严格督促业主落实相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共组织检查5212人次,排查房屋213701处,查出“房中房”数量995处,目前已整改完成629处,整改率为63.2%。

  (六)2018年1月至4月,共组织检查整治行动6982人次,排查场所137851处,查出“房中房”数量1210处,完成整改952处,整改率79%。并在2017年“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未完成整改的场所尽快整改,对整改完毕或处于整改中的场所组织“回头看”防止已完成整改的“房中房”隐患回潮。

  三、关于建议“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行为。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规范租赁行为,防止租赁行业乱象重生”。

  新区受市租赁办委托开展房屋租赁执法工作,但市法制办审核市租赁办执法主体公告未予通过,因此新区无权对违规房屋租赁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允许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政策的“城中村”房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为此,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2017年已开展调研工作,今年会着力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推进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联系人:韦洁莹,联系电话:8821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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