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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原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及社区户籍原居民社保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日期:2022年 11月 2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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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光明同富裕社保扶持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原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及社区户籍原居民缴纳社会保险,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原市同富裕工程政策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光明区原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及社区户籍原居民社保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1995年-2010年,我市先后实施了四期同富裕工程。自2004年起,同富裕社保扶持被纳入市第三期、第四期同富裕工程任务,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5:5比例分担。2011年12月31日之后,市政府停止了同富裕社保扶持资金的发放。鉴于我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与市内发达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且部分社区股民在光明区发展过程中做出了较大贡献,我区一直延续该政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保补贴资金支出缺乏政策依据;二是各街道之间和各社区之间社保补贴对象和标准不统一;三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不规范。为规范管理社保补贴资金,在充分研究兄弟区做法和我区实际后,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政策

  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同时结合了深圳市第三期、第四期同富裕工程政策以及《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三、文本结构

  本《办法》格式上采用条款式,共十三条。

  第一条,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至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和社保补贴对象;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社保补贴险种、补贴标准、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社保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的主体、拟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要求、资金拨付要求、剩余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等,理顺社保补贴资金预算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主要明确社保补贴对象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一条,罗列了不列入社保补贴对象的情形;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期限。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纳入深圳市第四期同富裕工程政策社保扶持范围的原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

  (二)补贴对象:为原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中2003年10月31日24时前,年满18周岁,退休前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户籍在光明区的股民(含深圳市政府指定纳入社保补贴对象范围的股民)或户籍在原光明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原居民。

  (三)补贴标准:养老保险按照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757元)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单位缴费比例;医疗保险按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深圳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60%*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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