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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日期:2023年 06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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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5月19日正式实施,2023年5月18日到期。为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规可依,提升法治营商环境,需对《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以及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是依法依规,深化管理。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对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形成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闭环。

  二是服务导向,提升效率。以“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及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为制度基调,服务与管理并重。既从调整评审范围和方式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又从优化评审程序和控制评审时限上做好对结(决)算项目各相关单位的“服”。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章节:

章节

主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办法》中目的和依据增加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1条),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适用范围(第2条);授权区财政绩效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3条);明确了评审工作原则(第4条);公开财政投资评审依据,有助于项目建设单位等在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时进行参考(第5条)。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办法》规范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职责分工,除了涵盖区财政部门、区财评中心、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职责外,还包括了项目提出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督促”责任、“配合”要求,如“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执行或者整改”“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费用结算,对涉及其评审内容签署反馈意见,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整改”(第9条),通过制度合力形成监管闭环;以及明确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11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办法》通过借鉴各省、市、区有关单位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提炼形成两项重要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区财评中心有章可循、依规履职。

第四章

评审

程序

《办法》明确了送审单位主体,遵循“以合同为单位”的工程结算评审原则、“以立项项目为单位”的工程决算评审原则,结合目前光明区项目实际情况,对送审要求进行细化补充(第14条);建立送审资料清单公开、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帮助项目建设单位送审“只跑一趟”(第15、16、17条);取消了原办法中的评审意见(核对意见稿),完善征求意见机制和评审数据核对机制,保障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害关系方对评审报告陈述意见的权利,通过充分沟通化解项目评审争议,并明确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期限(第18、19、20条);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反馈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评中心为了保证评审工作正常推进,在出具相关评审报告后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对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争议复核(第21条)。

第五章

评审结果运用

管理

《办法》首先强调评审结果运用的效力,规定评审结果为“签订合同价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22条);通过创新“优先约定”,即“鼓励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优先约定以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在发挥评审结果价值的基础上,平衡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效益与民事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第23条);确立单项工程结、决算实施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减轻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压力,保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第24条);建立整改机制,有效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及时落实其主体责任(第25条)。

第六章

评审管理

《办法》健全评审工作监管机制,引入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财政投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26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公开,审计、监察部门可根据问题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介入,项目建设单位可对问题进行反思总结,避免重蹈覆辙(第27条);对于项目提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等行为,授权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以降低财政性资金损失的风险(第28条);提出了区财政部门及区财评中心的相关责任,解释了评审过程中哪些属于违规行为(第29条);同时,对社会中介机构、其他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也作出相应规定(第30、31条)。

第七章

附则

《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定为5年。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二)解读人:刘林洲;

  (三)联系方式:0755-882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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