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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日期:2023年 06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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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对财政资金的“节支增效”作用,区财政局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对《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0年5月9日区政府印发《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于2020年5月19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并于2022年5月18日延长有效期一年至2023年5月18日到期。为保证评审工作有规可依,提升法治营商环境,需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和过程

  《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以及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市财政局、龙华、龙岗、盐田、坪山、大鹏等财政部门发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或征求意见稿),经过业务部门的多次沟通、反复讨论,并向区领导汇报后,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

  三、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深化管理。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我区财政投资资金使用执行主体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职责。

  (二)重点集中,扩展范围。目前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区财政投资项目中数量占比高,评审业务工作应对区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核,取消了原限额5000万元以下抽审的评审固定模式,力争做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审。

  (三)优化程序,提升效率。对原评审工作程序删繁就简,取消了预受理环节,取消了出具评审意见环节,强化了各单位财政评审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整体评审流程及时限均有所缩减,快速高效确认造价成果结论。

  (四)服务导向,强化职责。以“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及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为制度基调,要求服务与管理并重。一是从调整评审范围和方式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二是从优化评审程序和控制评审时限上做好对结(决)算项目各相关单位的“服”。

  四、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评审工作职责、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运用、评审管理和附则7章,共37条。

  (一)总则。对评审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适用范围为“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评审工作职责。新增了“其他主体职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取消了原办法对区审计部门职责的约束。

  (三)评审内容。包括工程结算评审内容和竣工决算评审内容。通过借鉴有关省、市、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形成两项重要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对比原办法并无重大修改。

  (四)评审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年度评审计划,对评审项目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帮助项目建设单位送审“只跑一趟”;取消了出具评审意见(造价初稿及终稿)环节,直接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评审结果运用。新增章节,将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补充进《管理办法》第五章中,强化了评审结果运用的实用性。

  (六)评审管理。将原办法的“通报披露”修改成了“问题公开”,其余无重大修改。

  (七)附则。无重大修改,包括遵照执行、名称解释、本数原则、合法性原则、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已征求市财政局、区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9条,采纳14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3条,调整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点调整为“(一)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共6条)。第七条【区财评中心职责】第四点调整为“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第三点“结算价 =合同施工图造价 +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价”调整为“结算价=合同及施工图预算对应的结算造价+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价”。

  第四章:评审程序(共8条)。第十四条【评审条件】工程结算评审原则第三点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概算控制预算、决算原则,如有超概情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程序申请、审批或批准,不得出现项目已完工超概情形”,第四点删除;竣工决算评审原则第三点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概算控制预算、决算原则,如有超概情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程序申请、审批或批准,不得出现项目已完工超概情形”,第四点删除,增加第五点“概算批复金额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或设备购置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等非工程类项目可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一并送交评审”。第十六条【资料预检查】删除。第十八条【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评审结果运用(共4条)。第二十五条【整改机制】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3个月以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有关执行或整改情况”。

  第六章:评审管理(共5条)。第二十七条【问题公开】调整为“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并视情况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抄送区发改、区住建、区审计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第二十八条【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调整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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