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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3年 08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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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提升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及合理利用水平,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等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在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引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文物工作者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更好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伟大民族精神。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它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一重要过程,具体有历史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保护历史文物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

  三、目标任务

  光明区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7处,其中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51处,占比89.47%。为加强和规范光明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提升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及合理利用水平,留存光明区历史文脉,光明区十分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提出要求和规范。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紧紧围绕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要求,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登记公布、日常管理、保护工程、合理利用、撤销登记、奖励与处罚等7个方面开展,提出工作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区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下设文物审查委员会和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应当研究、解决全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事项;研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研究与文物保护利用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登记公布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列出工作程序执行,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征求业主意见,并经文物审查委员会评审,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报区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日常管理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后,应结合城市规划系统,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制定保护措施,按程序纳入“多规合一”系统。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并书面告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要求,指导其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保护工程

  保护前置: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集中成片开发等城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文物调查。考古工作:建设工程选址无法避让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应当坚持“先考古、后出让”的原则,在工程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工程避让: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优先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工程: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履行方案审批、开工许可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合理利用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文物所有权分为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利用主体可以分为政府或其他利用主体,明确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和管理权获得途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利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本体维修以及消防、安防、防雷等安全防范工程以及配套的水电安装工程,以满足对外开放及合理利用的基础条件。

  (六)撤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文物审查委员会调查和审核,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定,由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励与处罚

  对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自公布之日起,即受相关文物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不得损毁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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