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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日期:2023年 08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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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光明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17年10月1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已于2022年10月15日到期失效,需尽快重新编制印发新的《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随着脱贫攻坚转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我区对口帮扶领域和资金使用方向发生变化。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在保持我区对口汕尾市城区、广西田林县基础上,新增结对帮扶广西田阳区,结对帮扶深汕特别合作区一镇两村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为加强我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区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需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区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完整性,圆满完成国家、省、市及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对口帮扶、东西部协作、驻镇帮镇扶村、对口支援等工作任务。

  三、编制依据

  此次编制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办法》)《光明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规〔2017〕13号)《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重大调整

  原《管理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管理职责及分工边界不清晰、未按受援地差异进行细化分类、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不完善、结余资金处置及其具体程序未规范、项目资金调整审批权限及程序未明确等问题。

  新《管理办法》在市级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了资金拨付章节的规定,明确了管理职责及分工、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完整性。

  五、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5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及分工、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的分类

  根据目前我市对口帮扶任务及历轮结对关系调整情况,沿用市级《办法》中适用我区帮扶工作实际的专项资金名称、类别等表述,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二)第二章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本章明确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区财政局、受援地政府和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在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等有关职责,从时序和工序两个维度上强化监管,有利于前后方协同督促受援地合法合规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三)第三章明确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

  明确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编报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整体预算,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调整管理。

  (四)第四章明确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是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关键环节,有利于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指导和督促前方加快支出进度,确保受援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第五章明确对专项资金以及结余资金、增值收益等具体使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参照市级《管理办法》对结余资金及增值收益的具体使用进行了明确,保持专项资金监管的完整性。

  (六)第六章突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强化过程监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偏。区财政局加强重点绩效评估,受援地政府、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受援地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第七章附则

  为适应市、区帮扶工作的前瞻性需要,设置管理办法有效期,增加兜底条款,明确解释工作由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会同区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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